(2015)项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项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健,男,出生于1985年,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项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杨,女,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鹏宇、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健及其辩护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高健驾驶的奥迪牌白色Q5沿项城市光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祥盛路口附近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处理紧急情况措施失误,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追尾撞住前方由王A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张A当成死亡、王A重伤二级、张某灵轻伤一级的后果。高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健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2015年2月24日高健到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高健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灵的陈述;证人高某莉、高某立、王某福、张某利、王某明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员登记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高健之行为已构成交���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高健驾驶车牌号为豫AL7F**的奥迪牌白色Q5沿项城市光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祥盛路口附近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处理紧急情况措施失误,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追尾撞住前方由王A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张A当成死亡、王A重伤二级、张某灵轻伤一级的后果。高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健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2015年2月24日高健到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王A经济损失51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灵经济损失30000元;赔偿被害人张A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高健的供述: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中午,我和我老婆儿子在我父亲家吃的中午饭,我父亲住在荣楼桥西租的房子,当时我姐高某莉的车在我父亲家停着,午饭后,我拿着车上的钥匙也没有给谁说,就自己开着俺姐的车去水寨找我的朋友去玩,我开车沿着光武大道正东行驶到绿园小区西边路南买东风日产汽车那个地方,我车前面有一辆二轮电动车,当时车上坐着几个人我没有看清,也是由西向东行驶,这辆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南侧离栏杆有一两米远,这时有一辆黑色的轿车由东向西过来,轿车往南拐弯,这辆电动车就向北打方向躲避,我刹车来不及了,就直接撞住这辆电动车后边了,当时这辆电动车就被撞歪了,我心里害怕,又错踩住油门,车又往东跑了好远我才刹住车,我停住车后在车上迷瞪一会才想起打120电话,打了之后我往东看看,见路上躺着三个人,两女一男,我没有到跟前,我下车时打120,120说救护车已经过去了。我就走着到路北一家国宾宾馆楼后边在那蹲了一夜。当时车速有七八十公里每小时。我看见骑电动车的向北躲拐弯的小车时,我的车离电动车很近了,我怕碰着电动车了,我就赶紧踩刹车,心里一慌踩着油门了,就撞着电动车了。出了事故后,我下了车看见路上躺三个人,我心里害怕,害怕人家打我了,那一会不知道咋着好了,就离开了。我现在心里想着就是尽最大力量赔偿人家,愿意接受处理。(2)被害人张某灵陈述:我是在项城市光武大道职工医院门口出交通事故受的伤,2015年正月初一下午,我、王A和我姐张A我们三个一块到项城市区去玩,王A骑着他的电动车,带着我和张A,我在中间坐着,张A在后面坐着,我们是由西向东行驶的,我现在只记着我们三个一块到荣楼,到荣楼以后的事我就不记得了。(3)车主高某莉证言:我的车出事故了来说说情况,我弟弟高健开的车,出事时我不在现场,我在郑州,我生过小孩还不满月,我听说是���年初一在绿园小区那出的事故。我是正月初一下午两三点的时候,项城市交警大队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联系的,问我在哪里,豫A....是不是我的车,还问我是否知道出事故了,我对他说我在郑州,是我的车,民警给我打过电话后,我就给家里打电话问是咋回事,我妈不想让我知道这事,最后我妈对我说是我弟高健开车出事故了,在绿园小区路口西边碰着人了,没有说多严重。年前我爸和我妈去郑州看我,说我二姨家娶媳妇想用我的车,到腊月二十我生了小孩后,停几天我爸回家时就把车开回项城了,是腊月十几开回去的具体记不清了,我二姨家娶了媳妇用完车,我在郑州坐月子也不用车,过年就放家里了。我和丈夫张某飞是腊月三十回南阳我婆家的,初一下午知道这事发生后,下午三点左右张某飞开着车从南阳镇平俺都一块回周口了,大约6点左右到项城家里的,给我弟打电话也没有联系上。我的手机号是1518831****,张某飞的1373318****。(4)证人高某立证言:那辆奥迪Q5豫AL7F**是我女儿高某莉的车,发生事故时是我儿子高健开的车,那天是大年初一,中午高健和我们一起在家中吃的饭,高健没有喝酒,吃过中午饭一点多,高健开着车出去了,也不知道他去干啥,我也没问,开的是豫A....白色奥迪Q5,大概下午两点左右,我才知道高健出事了。是我老婆接了一个电话,说是高健开车在街上出事了,我没有问是谁打的电话。从那天出事后我没有见过高健,高健也没有给我联系过。高健那天开车出来没有人和他一块,就他自己。高某莉现在在郑州住,高健身份证,平时给别人跑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找到高健劝他投案自首,尽我最大努力找钱给伤者治疗。(5)证人王某福(王A的祖父)证言:那个受伤的男的是我孙子叫王A,另外���个女孩我不认识。正月初一那天吃过中午饭,王A从家里出来出去玩,具体去哪不知道,过得没有多长时间就出事了。王A在周口中心医院治疗,现在还昏迷不醒。王A骑得是两轮、绿佳牌脚踏板电动车。(6)证人张某利(张某灵父亲)证言:2015年2月19日13时许,在项城市光武大道与湖滨路交叉口西的交通事故伤者有我的女儿张某灵,发生事故后,120先把她拉到中医院,又到周口中心医院,立即又转到郑大一附院在重症室治疗,还有个我侄女张A,已死亡了,那个男的我说不了是谁,也在医院里,具体情况不详。张某灵张A吃过中午饭她俩一块出来的,没有从家里骑车。(7)证人张某明(被害人张A父亲)证言:我知道这个事了,伤者三个人,两个女的,有我女儿张A(21岁)当成被撞死了,我弟张某利的女儿张某灵(19岁)被撞伤,现在郑州一家医院重症监护室里,那个男的可能是张某灵的朋友,我不认识。昨天中午吃过中午饭,张A在家里,张某灵去我家里喊的丽霞,说去玩哩,也没说去哪,她俩是走着出去的,我也没有问她俩去哪,她俩走的有个把小时,不知道是谁通知我到项城市中医院,才知道她们出车祸了。(8)证人王现林(王某福之兄)证言:我和王某福是弟兄关系,我是老二,王某福是老四。王A颈椎骨折,腰、耳朵、鼻梁骨折,肺部积水厉害,头部受伤,说话神志不清,表述胡言乱语,胳膊可以动,下肢不能动。开始在周口中心医院治疗,在周口治疗的有一个月左右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在那里治疗了23天,现在转到郑州五院康复治疗。医疗费就花去十万元钱。车方给我们拿五万一千元钱。我们已经花干了,要求车方拿医疗费用,只要把我孙子的病看好就中。(9)项城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健���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力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A驾驶两轮电动车违法载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A、张某灵无责任。(10)项城市公安局物证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张A系因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重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鉴定人张某灵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被鉴定人王A本次损伤属重伤二级。(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2)书证户籍证明。(13)被告人辩护人当庭出具了王某春证言、通话记录、医疗费票据、收款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不应认定被告人逃逸,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建议适用缓刑的观点,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其他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光明审 判 员 陈 矿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