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江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任伍友申请执行刘献勤、董桂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伍友,刘献勤,董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任伍友,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刘献勤,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董桂艳,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任伍友申请执行刘献勤、董桂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伍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