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根来、胡冬根与安吉县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来,胡冬根,安吉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初字第155号原告叶根来。原告胡冬根。被告安吉县农业局,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安吉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凌海明。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来、胡冬根诉被告安吉县农业局农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取得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来、胡冬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叶根来、胡冬根负担。审 判 长 严正凯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人民陪审员 黄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