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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根来、胡冬根与安吉县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来,胡冬根,安吉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初字第155号原告叶根来。原告胡冬根。被告安吉县农业局,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安吉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凌海明。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来、胡冬根诉被告安吉县农业局农业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已取得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来、胡冬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叶根来、胡冬根负担。审 判 长  严正凯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人民陪审员  黄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