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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洲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XX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相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