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作煜与玉环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煜,玉环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李作煜。委托代理人:余玉宁。被告:玉环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煜与被告玉环县城关金座咖啡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调解为由提出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45元,由原告李作煜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