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与被告严某、杨某、石家庄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严某,杨某,石家庄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杨某,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严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诉被告严某、杨某、石家庄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北大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忠代理审判员 陈巾豪人民陪审员 张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