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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与被告王志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王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31-1号原告陈利,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志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围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裁定书,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对(2015)围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查封的事项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志书所有的4头牛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