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与被告王志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王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31-1号原告陈利,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志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围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裁定书,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对(2015)围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查封的事项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志书所有的4头牛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