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张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张世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周建军。被告:张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张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军于2015年8月14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军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