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中新与李爱和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间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新,李爱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朱中新。被告李爱和。本院受理原告朱中新与被告李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中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中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朱中新承担。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