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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中新与李爱和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间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新,李爱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817号原告朱中新。被告李爱和。本院受理原告朱中新与被告李爱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中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中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朱中新承担。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