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78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刘某提起诉讼后,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