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素晴与郑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素晴,郑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林素晴,教师。被执行人郑国利,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素晴与被执行人郑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国利���有的滨海县东坎镇金厦广场24幢111室、112室房屋已被本院处置并分配完毕,其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