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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向某某,男,1987年1月6日生,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己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