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代表人吴某某,组长。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两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4.4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账上存款45960元;或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村民小组在衡阳市珠晖区某村账上应分配款45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龙伯泉审判员 肖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