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吴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4日原以双方已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