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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吴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4日原以双方已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