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侯瑞元与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民委员会、侯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瑞元,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民委员会,侯春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侯瑞元,男,汉族,农民。被告: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法定代表人:侯法海,主任。被告:侯春来,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孟春,茌平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瑞元与被告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侯楼村委会)、侯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瑞元、被告侯某委会法定代表人侯法海、被告侯春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孟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瑞元诉称:2008年4月28日,被告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民委员会以原告母亲去世为由,强行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划归第二被告侯春来耕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不服,多次找村委会及上级领导,2011年1月26日本案经茌平县农村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耕地1.2亩,第二被告赔偿因强占耕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736元。被告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民委员会辩称:2007年以前,被告全村一直是添人添地、去人去地,是以群众的意愿,原来的村规民约不违背上级政策,因为是群众自己定的意见。我们村是2008年秋季根据上级精神,宣布免除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政策,2008年个别调整土地,没有进行二轮承包,在不违背30年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侯某委会认为所谓的实施方案就是让参照执行的,所以补发换发到至今,被告村委会还没有土地第二次确权,因为东邢水库的开发,涉及9个村包括侯楼村,土地还没有确权发证,侯楼村根据聊城政办法2007第49号文件,在不违背中央精神的前提下,实行的个别调整,是不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因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0第003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村委会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法院维护仲裁法。被告侯春来辩称:2008年4月份,侯楼村委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聊城政办法2007第49号文,此文件内容要求对有些村组约定家庭承包地实行三五年一调整的,要结合这次换发补发土地经营权证,按现有人口调整到位,村委会把原告的1.2亩土地分给第二被告经营是完全正确的,因为2007第49号文件是依照国家法律制定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侯瑞元原分配土地时有人口5人,按人均2.8亩分配,共计14亩。原告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副本)载明:承包土地4块,总面积9.81亩。2007年之前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一直实行“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土地耕种习惯。2002年原告之子在长春读大学,2005年毕业后就业参加工作,2006年原告母亲去世,后原告的女儿出嫁,因嫁与本村依规定未去地。2007年被告村委会作出决定并全部通知到户,从当年秋天开始调整土地,于2008年春结束。当时决定将原告家的1.2亩土地调整给因添人少地的侯春来耕种。2007年,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即聊政办发[2007]49号文)。侯某委会根据该文件规定,“对一些村、组约定对家庭承包地实行三、五年一调整的要结合这次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现有人口调整到位,执行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的规定”,对村内农户的土地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包括将侯瑞元的1.2亩土地调整为侯春来耕种,侯春来自2008年至今一直耕种。2010年9月份,原告向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2月18日,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了侯瑞元的仲裁请求。上述事实,由侯瑞元、侯楼村委会主任侯法海、侯春来陈述及1、被告茌农仲案(2010)第003号仲裁裁决书;2、侯瑞元提交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副本)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侯楼村委会多年来一直按照“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办法调整本村土地,2007年被告侯某委会为了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村村民耕种的土地作出相应调整。原告侯瑞元所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副本)中,记载的承包地为9.31亩,而其实际耕种的土地为14亩,被告侯楼村委会作为本村土地的发包方将原告多余土地中的1.2亩,调整给添人缺地的侯春来家耕种并无不妥。即使在调出1.2亩后,其实际耕种面积仍超出其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的土地面积。被告侯春来耕种该1.2亩土地亦不属非法侵占,其主张候春来赔偿6736元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告主张返还土地1.2亩的请求,且已经茌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其耕地1.2亩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瑞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瑞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梁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