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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万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59。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万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14。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共向原告购买帖片灯产品532,81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被告从2014年12月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292,8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2,81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至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根据原、被告确认的《产品购销合同》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在相应的《送货单》上由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原、被告每月进行对账,其中在2015年4月最后一期对账时确认被告累计应付货款数额为292,810元。该笔货款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对账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2,810元的事实。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2,8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6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万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2,810元;二、被告深圳万晟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92,81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保全费1,984元,合计4,8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巧(兼)书记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