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0号罪犯张丽,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城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将其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丽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