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井导玲与张丛周、苏焕良、樊新民、王景让提供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导玲,张丛周,苏焕良,樊新民,王景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井导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丛周,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苏焕良,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樊新民,男,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王景让,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43807.2元人民币。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蓝执字第00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井导玲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井导玲与被执行人张丛周、苏焕良、樊新民、王景让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08000,申请执行人井导玲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