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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敖远平与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及莱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远平,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53号原告敖远平,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湖北省房县,现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萍,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苍南县灵溪镇镇府路83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綦伟琳,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地址:莱州市焦家金矿砖厂区。法定代表人颜孙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敖远平与被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远平撤回对被告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志霞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人民陪审员  徐春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