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兰诉被告陈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陈绍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陈兰,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陈绍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诉被告陈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陈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