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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兰诉被告陈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陈绍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陈兰,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陈绍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诉被告陈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陈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