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李娟与万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娟,万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刘李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万南海,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李娟诉被告万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李娟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