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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民二初字第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辉刚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腾民二初字第801-1号原告刘辉刚。委托代理人郑治凯、杨荣钦,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辉刚诉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是在浙江省东阳市,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曲石镇雅居乐工地,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增武人民陪审员  苏文孝人民陪审员  杨 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