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邵世席诉孙利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邵某某,男,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世席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