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陵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陵某某。被告洪某某。原告陵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社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陵某某、被告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11月依乡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12月27日在角弓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26日生育一男一女双胞胎,男孩取名陵甲、女孩取名陵乙,2007年3月24日生育次女,取名陵丙。婚后无共同财产与债务。婚前由于对被告缺��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且被告常年在外,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综上所述,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洪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三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依乡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12月27日在角弓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26日生育一男一女双胞胎,男孩取名陵甲、女孩取名陵乙,2007年3月24日生育次女,取名陵丙。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引起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三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引起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有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陵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