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陈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陈建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符合,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廖锡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廉江市人,是该行员工,住廉江市被告:陈建明,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诉被告陈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粤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