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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320号桃江某公司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某公司,曾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桃江某公司。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144号法定代表人万某,该社理事长。被告曾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湾村响堂山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某公司与被告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补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元,由桃江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