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320号桃江某公司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某公司,曾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桃江某公司。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144号法定代表人万某,该社理事长。被告曾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沙河湾村响堂山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某公司与被告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补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元,由桃江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