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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谭某甲,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邹昊燃,达州市达川区麻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甲,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谭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啟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方武、王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黄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和思想各异,原告婚后一直在娘家生活。婚后至今夫妻一直同床异梦,特别是被告婚后一直不踏实、不诚实,总是花言巧语欺骗人,把家人当敌人,没有亲情感,把小孩哺乳期原告姐姐帮助原告的钱都窃取花光,被告想骗其岳父家几万元现金未得逞,被告做任何事情都是在欺骗原告,还曾骗原告说其有车有房;生活上被告极不讲卫生,始终不爱干净,丢三落四;经济上始终不持家不注重开支,挣一分钱花两分钱。被告不关心妻子及家庭,缺乏责任心和担当精神,夫妻间基本无共同语言,也无法正常交流,被告虽经说服教育但仍拒之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在东莞协商离婚未果,被告说要拖死原告。2012年3月16日起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未有任何联系,互不知道对方的详细务工地址。自原告怀孕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近两年来一直疾病缠身,不能务工挣钱,生活及治病费用全靠娘家帮助。综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由原、被告抚养均可,不论谁抚养儿子,另一方不承担其抚养费。被告黄某甲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2011年原、被告带着孩子一起外出,2011年农历十月,原告将孩子送回忠县,孩子黄某乙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达县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育龄妇女信息卡,本院向被告父亲黄某丙、母亲任某某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生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有3年、夫妻感情破裂,提交了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人任某某、谭某乙、张某某的书面证言各一份。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无相关经办人签字,本院不予认可;证人谭某乙、张某某未到庭,本院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与本院对其作的询问笔录相符,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不能达到原告的待证目的。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只要遇事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审 判 长  王啟芳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人民陪审员  王 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