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魏明奇、魏明杰与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奇,魏明杰,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227号原告:魏明奇,男,现住和龙市。原告:魏明杰,女,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魏家安(原告的父亲),现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臧敦山,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鹂璇,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奇、魏明杰诉被告和龙市龙城镇大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城村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杰、魏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魏明奇、魏明杰负担。审 判 长 孙世宇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