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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法定代表人朱文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法定代表人杨学顺,公司董事长。关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查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知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郭金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