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郎海影与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海影,孙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928号原告郎海影,男,汉族,1960年3月4日生。被告孙永新,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海影诉被告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海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海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郎海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郎海影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