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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郎海影与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海影,孙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928号原告郎海影,男,汉族,1960年3月4日生。被告孙永新,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海影诉被告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海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海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郎海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郎海影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