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梁某甲,原告之父。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杜 彧审 判 员 苏朝睿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