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初字第0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朱恩伟与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赵星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伟,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赵星宝,赵星茂,陈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初字第00096-4号原告朱恩伟。被告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叶屋基。被告赵星宝。被告赵星茂。被告陈艳平。原告朱恩伟诉被告东莞市盈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赵星宝、被告赵星茂、被告陈艳平增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恩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伟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512元,减半收取251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756元由原告朱恩伟负担。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谢 铭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