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16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6708号原告刘×,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吴×,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