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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16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16708号原告刘×,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吴×,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