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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四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蘧玉国与蘧广亮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蘧广亮,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蘧玉国,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增栋,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上诉人蘧广亮因与被上诉人蘧玉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蘧玉国与蘧广亮系同村村民,蘧广亮租用了蘧玉国南邻其它村民所承包的耕地用于矿石开采。2012年春节前后,蘧玉国与蘧��亮协商,蘧广亮给予蘧玉国现金9975元,蘧玉国向蘧广亮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征收蘧玉国口粮地(以水沟以北至15米),宽13.3米×长15米=199.5平方×50元=9975元”。2014年6月18日晚21时许,在蘧广亮雇用挖掘机进入该199.5平方米场地时,蘧玉国认为蘧广亮此前给予的9975元现金系对其土地侵害的补偿,不同意蘧广亮使用该土地,蘧广亮则认为该199.5平方米土地系其租用,其有权使用该土地,双方发生纠纷,蘧玉国与蘧广亮夫妇互殴。2014年7月7日,蘧玉国交纳伤情鉴定等费用400元,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8月19日,章丘市公安局做出章公(双二)刑罚决字(2014)00016号、章公(双二)刑罚决字(2014)0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蘧广亮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对蘧玉国处以行政拘留3天。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争议: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租用土地的问题,蘧玉国向蘧广亮出具收条中载明的“今征收蘧玉国口粮地”显然不是仅为土地侵害补偿,蘧广亮主张系为租用土地开矿支付的费用较为可信。蘧广亮主张其动用挖掘机系单纯为整平土地耕种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医疗费问题,蘧玉国提供章丘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l份、住院病案l份、病人费用清单l份、诊断证明l份、医疗费票据13张,证明其住院5天,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出院后需修养半个月,共计支付医疗费4601.1元。经庭审质证,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三、关于误工费,蘧玉国主张其从事建筑业,日工资不低于l50元,请求按每天110.96元计算其20天误工费,蘧广亮不予认可蘧玉国从事建筑业,认为蘧玉国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蘧玉国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蘧玉国的误工费可按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计算,本院确认蘧玉国的误工费为(28264元/年÷365天×20天)1548.71元。蘧广亮对蘧玉国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400元、交通费100元的损失事实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确认,蘧广亮欲利用其租用的蘧玉国耕地挖掘矿石时双方发生冲突,蘧玉国因伤所受到的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46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1548.71元、交通费100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400元共计6799.81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蘧广亮对蘧玉国所主张的医疗费合理数额、误工时间、护理期限及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但未按规定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用,被鉴定机构做退鉴处理,蘧广亮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因蘧玉国所承包部分耕地的使用权发生冲突,蘧广亮将蘧玉国打伤,蘧广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耕地受国家保护,任何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破坏耕地,蘧广亮一方欲强行挖掘涉案耕地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蘧玉国阻止蘧广亮挖掘耕地虽系为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蘧玉国明知蘧广亮租用土地系为挖掘矿石,却仍与蘧广亮达成所谓的“征收”协议,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蘧广亮的责任。原审法院酌定由蘧广亮对蘧玉国所受到的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蘧广亮赔偿蘧玉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共计5439.85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蘧广亮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蘧玉国负担14元,蘧广亮负担36元。上诉人蘧广亮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责任认定不清。蘧广亮及其配偶秦玲玲也有误工损失,与蘧玉国误工费相抵销,不再赔偿误工费。蘧玉国医疗费支出不合理,双方都受到伤害,蘧玉国也被派出所拘留处罚,双方责任同等��请求改判蘧广亮仅赔偿蘧玉国医疗费的一半计2300.06元。被上诉人蘧玉国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蘧广亮应否赔偿蘧玉国误工费及医疗费的合理性与赔偿比例问题。关于误工费问题,蘧广亮二审中提交其使用挖掘机费用的收到条和齐鲁超市给秦玲玲开的误工证明一份,拟证明其使用挖掘机费用损失和秦玲玲误工损失应与蘧玉国误工费相抵销。本院认为蘧广亮的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蘧广亮及其配偶可另案主张权利。蘧玉国的误工费是其人身伤害带来的合理损失,蘧广亮应予赔偿,蘧广亮不赔偿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医药费的合理性及赔偿比例问题,蘧广亮在二审中对医药费的合理性未申请鉴定,亦无证据证明医药费不合理,原审法院认定的医药费数额并无不当。蘧广亮主张双方责任同等,二审中蘧玉国提交8张土地被挖掘的照片和一份齐鲁电视台对蘧玉国违法开矿报道的视频资料,拟证明蘧玉国改变土地用途,变耕地为工业用地。蘧广亮认可其中两张照片是其挖掘的土地照片,亦认可电视新闻报道视频的真实性。本院认为,耕地受国家保护,任何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破坏耕地,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因蘧广亮欲强行挖掘蘧玉国所承包的耕地,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酌定由蘧广亮对蘧玉国所受到的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蘧广亮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蘧广亮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燕代理审判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