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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河北天钢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王秋平。被告:河北天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尚璧镇中亓固村对面,法定代表人贾小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平诉被告河北天钢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秋平负担。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