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法定代表人:廖长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法定代表人:金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 琳审 判 员 杜 健助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钰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录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