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昊与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399号原告吴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本院在审理吴昊诉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免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吴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