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杨如师与被告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师,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杨如师,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负责人侯兴杰,该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师与被告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师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如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师撤回对被告闻垣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如师负担。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