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宏与陈林、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陈林,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陈宏,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陈林,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郭明,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陈宏诉被告陈林、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林、郭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陈林经被告郭明担保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4年4月23日偿还。到期后虽经我多次索要,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陈林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判令被告郭明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签名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陈林经被告郭明担保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陈林未作答辩。被告郭明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开庭审查,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对其诉讼主张起到证明作用,本院确认有效并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其当庭陈述,本院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陈林经被告郭明担保向原告陈宏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始终没有偿还借款,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林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郭明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林向原告陈宏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林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原告基于被告陈林违约和被告郭明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林、郭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偿还原告陈宏借款5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逾期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郭明对被告陈林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林承担,由被告郭明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