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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玉双与昌黎县葛条港乡东沙河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孙玉双,市民。被告昌黎县葛条港乡东沙河村民委员会,地址昌黎县葛条港乡东沙河村。法定代表人常洪波,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双与被告东沙河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玉双负担。审判员赵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齐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