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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莘萌服饰有限公司与林志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172号原告厦门莘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45号之1七楼749室。组织机构代码:57504879-3。法定代表人林佳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平,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雷文福、蔡春晓,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莘萌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莘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厦门莘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判员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