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579王振与李文华、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申,李文华,张才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申,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文华,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张才民,住所地巴林左旗。王振申请执行李文华、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赤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振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华不服本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内民申字00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赤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执行员 徐国文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