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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盛祝宝与盛光辉、盛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7号原告:盛祝宝,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盛光辉,男,汉族,1978年3月生,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盛训海,男,汉族,1978年生,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祝宝与被告盛光辉、盛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祝宝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祝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盛祝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