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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忠与杨黎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吴忠。被执行人杨黎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秦民墩字第9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5)天秦执字第44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4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86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35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黎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七里墩支行账户内存款542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