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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4号吕肖梅与劳坚成,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吕肖梅,女,汉族,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劳坚成,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吕肖梅与被执行人陈勇、劳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暂计)572361.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43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212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5年6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中路31号龙德楼1202的房产(权利证号:0410072529,查封期限:三年);于2015年7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劳坚成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23号二座303的房产(权利证号:0410019638,查封期限: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处理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暂不适合处理,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