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左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徐世龙,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於合掌,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在满,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鸿审 判 员 肖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笑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