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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淑华与刘军、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刘军,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杨淑华,女,193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刘军,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段桂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与被告刘军、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第五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淑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