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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涂学根与田建伟、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学根,田建伟,吴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涂学根。被告田建伟。被告吴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学根与被告田建伟、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学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学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涂学根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