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涂学根与田建伟、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学根,田建伟,吴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涂学根。被告田建伟。被告吴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学根与被告田建伟、吴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学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学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涂学根负担。审 判 长 姚 民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