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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139号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云杉路。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云帆,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号。法定代表人汤玉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巴树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