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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108号申请人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润盈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3140443025085301;金额:300000元;付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永逸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6月2日;付款日期:空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智顺利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蔡少娜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